湖南法治报讯(全媒体记者 伏志勇 通讯员 罗丽芳)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,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,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犯罪行为,并于近日对一起拒执罪案件作出判决,彰显了芦淞法院对逃避执行行为的“零容忍”态度。
2015年2月16日,芦淞法院就邓某与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,判令夏某向邓某支付本金28.2万元及利息4.49万元,如逾期未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该判决生效后,被告人夏某未履行还款义务。邓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芦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执行过程中,芦淞法院依法向夏某送达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、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,并多次责令其履行义务。然而夏某仍拒不主动履行义务,执行法官查控其名下财产也无结果,遂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,但夏某仍未履行义务。2024年,夏某在明知法院执行工作要求的情况下,仍然将其微信账户内的25万余元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,导致案件长期无法执行到位,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。芦淞法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。
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月21日向芦淞法院提起公诉,指控被告人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。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夏某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,故意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,其行为已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”。1月22日,芦淞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本案中,夏某通过转移财产逃避执行,属于典型的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”情形。芦淞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,体现了对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,有力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权威性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。芦淞法院将以本案为范例,继续以“雷霆之势”打击拒执行为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胜诉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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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